退役军人保障法释义第二条 退役军人保障法

 第二条 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,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、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。

  【条文主旨】

  本条是关于退役军人概念的规定。

  【条文释义】

  一、依法退出现役

  按照本条规定,退役军人是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人员,成为退役军人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依法退出现役。按照现役军官法、兵役法、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符合退出现役的条件,经具备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退出现役,成为退役军人,享受退役军人有关待遇。需要注意的是,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军事法规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(试行)》的规定,曾经服过役,但受到除名、开除军籍处分的人员,不属于退役军人。因此,受到除名、开除军籍处分的人员,不属于本法所称退役军人的范畴。

  二、退役军人的范围

  按照本条规定,退役军人主要包括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、军士、义务兵等。

  1. 军官。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。按照军衔等级,从低到高依次为少尉、中尉、上尉、少校、中校、上校、大校、少将、中将、上将。其中,少尉、中尉、上尉称为尉官,少校、中校、上校、大校称为校官,少将、中将、上将称为将官。军官依法退出现役后,按照本法规定予以安置,享受相应待遇。

  2. 军士。本法根据国防和军队改革情况,使用了军士这一名称,实际上就是指现在的士官。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,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,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,并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。士官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:高级士官(一级军士长、二级军士长、三级军士长)、中级士官(四级军士长、上士)、初级士官(中士、下士)。士官军衔中,下士为最低军衔,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。目前,国防和军队改革正在进行,对士官制度进行了调整,人员名称从士官调整为军士,兵役法和有关军事法规正在抓紧制定修订过程中,也将对这一名称进行相应修改。

  3. 义务兵。义务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的士兵。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,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,授予列兵军衔,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,晋升为上等兵。义务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年限晋升,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为班长职务的,晋升为上等兵军衔。经国务院、中央军委批准,自2020年起,义务兵征集由一年一次征兵一次退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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